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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煌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煌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22号申请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虹,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州煌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奎。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10号15号楼13层36号。申请人依据洛人社监罚字〔2016〕0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16000元及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洛人社监罚字〔2016〕0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人社监罚字〔2016〕0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