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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全与窦顺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窦顺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093号原告:王全,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窦顺宽,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王全与被告窦顺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全承担。审判员  冯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