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维美、林细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维美,林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6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维美,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细玉,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林维美与林细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林细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2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