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蓝山县正市乡陈家村砖厂、梁楚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正市乡陈家村砖厂,梁楚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621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民,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明,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蓝山县正市乡陈家村砖厂,住蓝山县正市乡陈家村。被告:梁楚旺,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山县正市乡陈家村砖厂、梁楚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蓝山县正市乡陈家村砖厂的代表人无法联系,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依法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周革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