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达礼、张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达礼,张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姚达礼,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张俊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姚达礼与被执行人张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达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正被本院另案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梁汝才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照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