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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蔚一宾与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一宾,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269号申请人蔚一宾,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山西省忻州市府区居民,系绛县么里镇政府公务员。被执行人苏杰,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山西省绛县居民,系绛县县委党史办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蔚一宾与被执行人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蔚一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