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俊峰与杨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峰,杨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102号原告:郑俊峰,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杨双军,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峰诉被告杨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俊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杨双军的起诉。本院认为,郑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俊峰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