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413沈文洁与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洁,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413号原告:沈文洁,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珠,江苏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原告沈文洁与被告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沈文洁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军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洁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沈文洁负担。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