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庞克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克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克军,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无棣县。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克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克军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庞克军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庞克军醉酒驾驶鲁M×××××号二轮摩托车,沿无棣县信阳镇派出所南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信阳镇派出所东丁字路口处时,与对行南某驾驶的鲁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庞克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庞克军血液乙醇含量为94.9毫克每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庞克军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于2016年9月7日与南某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南某的证言,被告人庞克军的供述、棣公交认字[2016]第0624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犯罪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克军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庞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克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安坤人民陪审员 于秀云人民陪审员 刘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