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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文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俊文,谢杨,祝国蓉,冯生洪,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085号原告: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青华街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文,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谢杨,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祝国蓉,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冯生洪,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迎春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祝国蓉。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镇旭光村。法定代表人:张俊文。原告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俊文、谢杨、祝国蓉、冯生洪、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漆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