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7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顾孝伙与顾才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孝伙,顾才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487号原告:顾孝伙,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顾才明,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顾孝伙与被告顾才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顾孝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孝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云?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