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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江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江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898号罪犯崔江荣,女,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睢宁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睢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江荣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徐刑终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对崔江荣、刘洋的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崔江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崔江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江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崔江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江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素芬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