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华阳与辛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阳,辛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09号原告:高华阳,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候臣,白山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生,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高华阳与被告辛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高华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由于辛生已经一次性给付高华阳9500元,对此次纠纷,高华阳不再追究辛生赔偿责任,现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高华阳负担。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