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8022、8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某等2人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022、8023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等2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白某。申请执行人曾某等2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443、134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87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国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