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亚明与吕兴、刘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明,吕兴,刘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950号原告:赵亚明,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兴隆县。被告:吕兴,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兴隆县。被告:刘宏涛,男,1972年8月9日出生,。赵亚明与吕兴、刘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赵亚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赵亚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朝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