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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亚明与吕兴、刘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明,吕兴,刘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950号原告:赵亚明,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兴隆县。被告:吕兴,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兴隆县。被告:刘宏涛,男,1972年8月9日出生,。赵亚明与吕兴、刘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赵亚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赵亚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朝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