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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吉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639号原告吉安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商务中心5-E-H法定代表人易永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红,女,成年人,汉族,住吉安县永宏佳苑南区。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传唤原告在2017年6月日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建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