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广与杨刚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广,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罗广,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罗广与被执行人杨刚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广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刚所有的坐落于江津市柏林镇付家街1幢1号的房屋。2017年3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刚司法拘留15日,期间被执行人杨刚向申请执行人罗广支付了土地租金损失和人工费损失共计10431元。被执行人杨刚向申请执行人罗广回收了24400株红豆杉树苗并支付树苗回收款10400元,剩余63600株树苗因已灭失而无法完成回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1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杨刚尚欠申请执行人树苗回收款1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芮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