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251号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1号1幢3层。法定代表人:陈明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2栋37号。法定代表人:谭昭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向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楷鑫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904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江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