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小燕与杨晓萍、吕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燕,杨晓萍,吕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899号原告:吕小燕,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晓萍,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吕阳,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吕小燕与被告杨晓萍、吕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吕小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小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