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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22号原告:郑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茹,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常某,男,1968年07月1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郑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已交纳)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