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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丽华、赵锡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华,赵锡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华,女,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锡瑞,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华与被执行人赵锡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