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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文波与谢超、陈志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波,谢超,陈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波,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汝城县。被执行人谢超,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陈志丽,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谢超、陈志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谢超、陈志丽的银行存款72523元(含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97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25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