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郭瑛担保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郭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安渊博,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郭瑛,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华服装商店营业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郭瑛担保合同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