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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与杨腾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杨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郴州市桔井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腾平,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与杨腾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李 乐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