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华忠、李纯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忠,李纯刚,邢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忠,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纯刚,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邢玉荣,女,1975年6月1号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忠与被执行人李纯刚、邢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