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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妙群与申刚战、杨渭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妙群,申刚战,杨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343-1号申请执行人郭妙群,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申刚战,男,汉族,农民(已亡)。被执行人杨渭民,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刚战、杨渭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妙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本院从被执行人申刚战处执行回100000元(已兑付)。后申请执行人郭妙群与被执行人杨渭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渭民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妙群15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郭妙群自愿表示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渭民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郭妙群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