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民委员会与姚桂启、姚运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民委员会,姚桂启,姚运宽,姚希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97号原告: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负责人:姚桂民,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桂启,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姚运宽,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姚希斌,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姚桂启、姚运宽、姚希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被侵占的承包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三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承包协议,承包村南小楼南约15亩土地建大棚,承包期限为8年。承包期满后,其他承包户均已返还承包地,但三被告至今仍侵占承包地,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姚桂民未在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民委员会担任任何职务,其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属于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