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鞠向奎与吉树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向奎,吉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4号申请执行人鞠向奎,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吉树林,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鞠向奎与被执行人吉树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鞠向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景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