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文章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祯,张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苏福祯,女,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人,现居定襄县城内村府后街南四巷3号。被执行人张文章,男,1959年5月13日生,汉族,定襄县蒋村乡王家庄村人,农民,现居定襄县晋昌镇待阳路瑞福苑小区1单元2楼东户。申请执行人苏福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文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福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