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桂林、李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林,李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桂林,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李志兴,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黄桂林与被执行人李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27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璞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