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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念敏与被执行人陶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念敏,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99号申请人念敏,女,1986年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孔睿,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陶丽,女,1982年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念敏与被执行人陶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念敏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388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陶丽应给付申请人念敏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6780元及利息35227.2元、案件受理费1882元,共计183889.2元。申请人念敏自愿放弃23889.2元,被执行人陶丽还应支付申请人160000元,由被执行人陶丽从2017年7月起每季度还款33000元,至还清之日为止。二、该案执行费2658元由被执行人陶丽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初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