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行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如皋市诚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南通市公安局行政批准、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诚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南通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170号原告如皋市诚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梅甸村11组。法定代表人何成建,职务董事长。被告(原行政机关)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169号。负责人傅士淼,职务所长。被告(复议机关)南通市公安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诚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南通市公安局公安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如皋市诚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诚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诚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如皋市诚信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建明代理审判员 巴静涛人民陪审员 吴乐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