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0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许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677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1452-8。法定代表人:梁金达,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谯巷100号,组织机构代码06809046-0。法定代表人:徐阳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许如发,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许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许言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310.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