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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启阳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阳,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731号原告:赵启阳。被告: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地址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宋厚先,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法定代表人:于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舟、张甜甜,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赵启阳与被告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赵启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启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启阳负担。审 判 长  周 全审 判 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