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二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66号人王秀琴,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申请人:张延刚,男,住址同上。申请人:张二刚,男,住址同上。董金雷,男。王秀琴王秀琴等申请执行董金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