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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348号原告: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787847730。法定代表人:高英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现住所地不详。原告河北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4249.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提交被告的准确住所地,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的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准确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诉讼费1293元,退还原告河北科林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