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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花春美、金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花春美,金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花春美,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家英,女,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花春美因与被上诉人金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花春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花春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花春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