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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秀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英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秀英,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月7日被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秀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晓丽、被告人徐秀英、侦查员夏杰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运输从业资格证”)系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的从业资格证。重庆市荣昌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对道路运输资质进行管理。张某1(已判决)系该所副所长,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准入条件审查及培训、完善从业资格考试等工作。曾某1(另案处理)系重庆市荣昌区智成驾校安富分校负责人。2015年9月以来,曾某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对张某1以行贿的方式,利用张某1制证权限和保管的空白IC卡在交通部“运管通”系统中制作出交通部统一编制的运输从业资格证,曾某1再将该证件向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出售。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秀英明知李某1处的运输从业资格证系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考试和培训的程序取得,仍以每本2100元的价格从李某1处购买,再以每本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2等21人,共计21本,并从中牟利2100元。2016年1月7日下午,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车站派出所民警将徐秀英约至沙坪坝区新桥派出所并将其抓获,其到案后除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外,还向公安机关主动揭发曾某2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另查明,荣昌区公安局扣押了本案中张某2等18人的运输从业资格证共18本。被告人徐秀英已退出其违法所得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秀英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立功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组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通知、市编委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3个市级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重庆市荣昌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办理流程说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和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证人李某1、李某2、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秀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秀英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运输从业资格证系国家交通管理机关统一编制的用作运输资质的凭证,仍非法买卖,数额达21本,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徐秀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徐秀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徐秀英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至六千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徐秀英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秀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运输从业资格证予以没收,将被告人徐秀英的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已退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