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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人杰与廖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人杰,廖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675号原告:吴人杰,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廖泽金,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吴人杰与被告廖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人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吴人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彦超速 录 员  陈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