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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豪强与广州麦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87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麦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潘豪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麦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婷。委托代理人:霍丹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豪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麦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豪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麦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上诉人潘豪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麦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麦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19元减半收取为2060元,由上诉人广州麦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娜审判员 蔡粤海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