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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汪伏伏与林银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伏伏,林银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234号原告:汪伏伏,女,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银娇,女,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汪伏伏与被告林银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寻找到被告进行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同时,原告不能提供公告送达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需要的前提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伏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振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