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87张小琴与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琴,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287号申请人张小琴,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7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小琴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小琴1200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140000元于2017年9月6日前给付。因案件期限届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