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詹进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詹进旺,詹裕泉,詹火山,詹福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詹进旺,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裕泉,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火山,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福墘,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与詹进旺、詹裕泉、詹火山、詹福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詹进旺、詹裕泉、詹火山、詹福墘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詹福墘、詹进旺采取司法拘留,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