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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王子德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子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787号罪犯王子德,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川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册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子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2011年3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5日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6日止,裁定生效日2014年12月22日。2017年6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子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王子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子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