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祝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琴,祝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220号原告:李素琴,女,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祝自文,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开发区,原告李素琴与被告祝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调解,被告祝自文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原告李素琴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素琴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