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州市众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宁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众康商贸有限公司,赵宁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众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岭。被执行人赵宁浩,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5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州市众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宁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宁浩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