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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宁陵县某合作联社、商丘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某合作联社,商丘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02号申请人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贺建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商俊龙,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商丘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李荣田,执行董事。申请人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商丘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商丘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6.93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宁陵县某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陵县某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商丘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柘城县未来大道北侧、淮海路东侧惠民嘉园2#楼、3#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柘城房建柘城县字第20140017号、柘城房建柘城县字第20140018号)。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