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曹于红与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于红,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59号原告曹于红,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号。组织机构代码75516555-9。法定代表人汤本明,职务:总经理。原告曹于红与被告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曹于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于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