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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文畅与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畅,谢虎,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异21号申请执行人:武文畅,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谢虎,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双桥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094896N。法定代表人:谢英,执行董事。案外人:杨德芳,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文畅与被执行人谢虎、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文畅与被执行人谢虎、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杨德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谢虎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任一时间支付款项,案外人杨德芳自愿为被执行人谢虎承担连带责任,同意法院依法将其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谢虎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武文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杨德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杨德芳自愿提供担保,且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如谢虎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同意法院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系杨德芳对自己权利作出的明确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杨德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