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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琼华与张秀芝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琼华,张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琼华,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黄羽,男,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秀芝,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秀芝所有的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的××账户上的存款1717.4元划拨至中江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中江支行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湘濂